海口市无固定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贴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固定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补贴对象
有海口市常住户籍,男性年满 60 周岁(含)以上、女性年满55周岁(含)以上,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收入,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困难归侨。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定额发放生活补贴200元。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海口市无固定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递交《海口市无固定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贴审批表》、海南省归侨身份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和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
(三)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作出初审意见,连同公示相片、申请人相片一并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镇政府(街道办)对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提供家庭状况证明,报区侨办。
(五)区侨办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批。重点审查申请人资格、申请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完整,并与区社保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确认申请人未领取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
(六)区侨办完成审批程序,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
(七)区侨办及时将申报材料、村委会公示相片、申请人相片、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审批表、补贴发放前后公示材料以及补贴发放证明材料进行归档。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形式
(一)补贴资金由市侨办根据各区侨办申请数在年初预算内予以安排。
(二)区侨办按季度审核所有享受补贴人员的家庭收入和生存状况,公示无异议后,及时通过“一卡通”系统审批发放,不得漏发、误发、多发以及晚发,并归档相关材料。
五、补贴终止
(一)领取补贴人员死亡后,在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无固定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贴。
(二)各区侨办要定期对领取补贴人员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其收入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要及时中止。中止后因收入变化再次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各区侨办要对享受无固定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实地调查回访,防止弄虚作假、虚报漏报现象发生。
(二)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要加强各自责任范围的责任监管,重点审核享受无固定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贴人员的家庭收入和生存状况。
(三)从事无固定收入困难归侨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归侨补贴的。
七、其他
(一)本规定由市侨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2日印发的《办理无固定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主管单位:中共海口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邮箱:swtzb@haikou.gov.cn
地址:海口市长滨路8号市行政中心10号楼4层
— 海南信息岛技术支持 —
琼公网安备 46010502000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