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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国家民委《关于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

  • 发布日期:2008-11-0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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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国家民委《关于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

 

  搞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事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为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特编写本宣传教育提纲。

 

  一、民族团结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

 

  1.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尽管中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若干次分裂的局面,但都是短暂的,最后总是归于统一。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在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少数民族有一亿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百分之八以上,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四左右,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有三十多个少数民族与境外的同一民族毗邻而居。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认真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决定了加强民族团结始终是关系祖国统一、领土完整、边防巩固的一项重大任务。

 

  2.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搞好民族关系,高度重视维护民族团结。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民族团结的新纪元。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并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伟大号召。邓小平同志指出,我国现阶段的民族关系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江泽民同志提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胡锦涛同志指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强调民族关系是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至关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关系。强调民族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保证,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大力宣传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党的十七大要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新中国成立近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3.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趋势深入发展,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涉及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家作主,在政治上完全平等,但历史上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所遗留的一些影响并没有彻底消除,一有条件还会表现出来;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不少具体权益方面,尤其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民族之间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磨擦;各民族相互关爱、情同手足,共同性不断增多,但由于在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方面相互了解不够,加上地区、城乡、民族之间人员流动加快,误会、纠纷不时出现;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但由于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执行政策片面偏颇等原因,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事情时有发生;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但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西化和分化的政治图谋一刻也没有放松,与国内民族分裂势力遥相呼应,处心积虑地利用所谓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加紧对我进行渗透、分裂、破坏和颠覆活动。2008年发生的拉萨“3·14”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二、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4.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民族政策,开创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我们建立了新中国,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的高度统一和各民族的翻身解放;引导各族人民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确认五十六个民族成份,实现了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空前的民族大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力,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的历史性飞跃;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密切了党同少数民族群众的联系。新中国成立近六十年来,不管面对什么样的风险和考验,我国始终保持了民族团结、政治安定、社会稳定。

 

  5.党的民族政策,既全面考虑了我们这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既保持基本原则、基本理念的稳定性、一贯性,又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充实、不断更新、不断完善,因而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感召力。我们党的民族政策,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处理民族问题的智慧和心血,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我们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6.严格执行民族政策,直接关系到党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直接影响到党的民族工作的成败,直接决定着民族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历史经验证明,我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只有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得以真正搞好和切实加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也只有在搞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凡是民族政策执行得好的时候,民族关系就健康发展,民族团结就不断巩固;凡是民族政策执行得不好的时候,民族关系就遭遇波折,民族团结就受到破坏。

 

  三、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

 

  7.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党坚持这些基本原则,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8.民族平等,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石。在我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任何民族都没有特权,任何民族的权利也没有被限制;民族平等不仅包括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平等。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民族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至少有代表一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都提供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少数民族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辩护。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各少数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

 

  为照顾少数民族在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国家专门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为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党和政府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可以进行刑事处罚。为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于保障民族平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风俗习惯是构成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的重要标志,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族感情;尊重民族感情,必须尊重民族风俗习惯。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都应该由本民族成员自己去决定,别的民族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迫改革。

 

  9.民族团结,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大原则。加强民族团结,就是要搞好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大力加强“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全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依法保障城市和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权益,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我国现阶段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这类矛盾和问题,必须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建立健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努力把各类突发事件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国际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人权”等旗号对我国进行的西化、分化活动,必须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

 

  10.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目前,我国已建立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此外,还建立了一千一百七十三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有关决议、决定、命令时,要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要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权利,并给予积极的指导和帮助;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与此同时,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地的贯彻执行,又要从实际出发,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

 

  11.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党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既要帮助他们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帮助他们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既要继续发挥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口支援。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民族的整体素质。

 

  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党和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对民族地区倾斜。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适当增加用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地区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比例;对民族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除配套资金。国家在财政、金融政策上对民族地区倾斜。上级财政支持民族地区财政保证党政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和税收减免等三项照顾政策。

 

  国家建立保障民族地区合理利益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地区给予合理补偿。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时,给予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照顾。国家在扶贫政策上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优先把特困民族地区贫困村纳入国家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规划,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民族群众实施易地搬迁。国家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事业等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规划。

 

  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兴办民族院校和民族中小学,开展“双语”教学,在内地举办各种民族班、预科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训计划。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设立专门的民族文化工作机构,对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文化事业实行经费单列,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万村书库”等,扶持传统通用的民族语文信息化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翻译,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

 

  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民族地区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防治经费投入予以倾斜,在自治区和一些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举办医学院校或开办民族班,组织对民族地区卫生骨干队伍的对口支援培训,扶持民族医药的基地建设、队伍建设和开发利用。国家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12.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是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对少数民族干部,要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管理,选拔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要在民族地区广大干部中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使爱国主义牢牢扎根在各族干部心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和条件困难地区工作的各族干部,给予更多的关心,注意培养通晓本地民族语言文字的汉族干部。民族地区各族干部都要相互学习、彼此尊重、充分信任、密切合作,共同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四、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

 

  13.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涉及全局、关系长远的重要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开展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既要教育少数民族,更要教育汉族;既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既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民族基本知识,掌握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政策观念,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自觉性,不断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感。

 

  14.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社会各行各业都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各类生产经营者,交通、宾馆、饭店、商店等窗口服务行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城市管理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要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族平等的规定,对各民族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不得拒载、拒住、拒餐、拒售,不得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增加录取条件、提高录取标准,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防止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情况。

 

  15.要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关怀,宣传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及其感人事迹,运用各种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相互信任、紧密团结、互帮互学、共同发展进步的良好风尚,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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